弗朗西斯.皮珀《甚麼是基督教﹖》 節選

Philip Bartelt(https://www.1517.org/contributors/philip-bartelt

 

一個基督徒,就是一個渴望通過基督的義和作為-而不是通過他自己的良善和行為-進入天堂的人。

這是一段《甚麼是基督教﹖再思信仰與道德》(What is Christianity? Faith and Morality Reconsidered) 節選(1517 出版,2023 年),由弗朗西斯.皮珀(Francis Pieper)以德語發表,菲利普.巴特(Philip Bartelt)翻譯。

因此,讓我們更詳細地探討一下基督教的本質。 關於事物的「本性」,我們將其理解為「是甚麼使事物成為它的樣子」或「事物之所以成為它的樣子,是要使它與其他同類事物區分開來」。 例如,當我們談到人本性與動物本性的對比時,我們發現關於人的本性,與動物不同之處,在於人具有理性的靈魂。[1] 這也是我們如何理解基督教的本質,即是,甚麼造就了基督教、基督教本身有甚麼將基督教與所有其他宗教區分開來。

 

「一個基督徒,就是一個渴望通過基督的義和作為-而不是通過他自己的良善和行為-進入天堂的人。」

 

那到底是甚麼﹖一個人身上的什麼或關於他的什麼使他成為基督徒﹖不會是穿這件或那件衣服,正如馬丁路德提醒我們的那樣。也不可能是他有身體和靈魂,而且確實是一個理性的靈魂﹔也無關他是男是女,是老是少﹔也不是他受過教育或未受過教育﹔也不因他是白人、黑人或黃種人等等。也不是因為他是美國人、德國人或英國人﹔也不是看他是否仍相信有神,或因他尋求按照良心和國家法律的要求過上體面的生活。不,只有一件事可以使一個人成為基督徒﹕對基督的信仰﹔那人雖然是個罪人,卻逃到基督那裡去尋找一位仁慈的神和救恩。[2] 這就是基督教有別於世界上所有其他宗教的地方。所有其他宗教都是行為的宗教,即指導人們通過自己的善良、自己的努力和自己的行為來獲得神恩寵的宗教。在這一點上,所有非基督教和諸多所謂的基督宗教都同意。眾多宗教的差別只在於規定的行為種類不同。但基督教不是行為的宗教,而是信仰的宗教,信仰基督的宗教。一個基督徒,就是一個渴望通過基督的義和作為-而不是通過他自己的良善和行為-進入天堂的人。

這是從哪裡來的﹖基督教的本質從何而來﹖基督教本質的基礎在哪裡﹖基督教和異教有甚麼區別﹖在於﹕基督教有一個救主;所有其他宗教都沒有。異教徒的宗教只有教師,將道德戒律傳授給眾人的教師,這些人必須通過遵守戒律才能上天堂。道成肉身的神的兒子基督採取了不同的方法。基督並沒有傳講新的律法,反將自己置於人類的位置,受制於具有永恆約束力的律法。他代替人類服從了這律法,並通過他的死亡和流血代替了人類的罪過受罰。正如經上為基督作的見證﹕「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遣他的兒子,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」(加拉太書4:4-5)。又說:「看哪,神的羔羊,除去世人罪孽的」(約翰福音1﹕29)。「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,背負我們的痛苦…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,為我們的罪孽壓傷。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」(以賽亞書53﹕4,5)。總而言之,因為神的兒子成為人,作為神人代替人遵守神的律法,也代替人為人違背律法付出代價,從而成為全人類的救主,所以基督教的本質並不在於人努力遵守神的律法,而在於相信那個為自己和每個罪人遵守了律法的人。因此,基督教不是行為的宗教,而是信仰的宗教。基督教的本質單單在於對基督的信仰。馬丁路德曾說:「一個人因膚白而為白人,因膚黑而為黑人。一個人是因基督而成為基督徒,也就是說,在神面前,他逃到基督的作為和苦難中。」

這是一段《甚麼是基督教﹖再思信仰與道德》(What is Christianity? Faith and Morality Reconsidered) 節選(1517 出版,2023 年),由弗朗西斯·皮珀(Francis Pieper)以德語發表,菲利普·巴特(Philip Bartelt)翻譯,11-13頁。

[1] 編者按﹕這是希臘哲學中對人的經典定義。亞里士多德(Aristotle)的形而上學(Metaphysics)指出,人是一種天生好奇和敏銳的生物,通過他的自然能力,可以理性地思考世界。他的《論靈魂》(On the Soul)將理性和想像力命名為思想和身體之間的創造性聯繫,成為人類高於所有其他動物的獨特屬性。亞里士多德的《論題篇》(Topics)明確地將人的本質定義為理性動物。塞內卡(Seneca)的《道德書信》(Moral Epistles)同樣明確地將人命名為一種理性的動物,理性是適合於人的東西,他可以以此為榮。

[2] 編者按﹕馬丁路德在他的《關於人之論辯》(Disputation Concerning Man)中,根據聖保羅在羅馬書3:28中的話定義了人類﹕「『我們認為人稱義是因信而不是行為。』簡要總結人的定義,就是說,『人因信稱義。』」AE 34.139。*

*譯者按﹕原文載於 Martin Luther, D. Martin Luthers Werke, Kritische Gesamtaugabe, (Weimar: Böhlaus Nachfloger, 1883-), 39I: 175-180. 英譯篇名為 “The Disputation Concerning Man”,載於 Martin Luther, Luther’s Works, American Edition, Jaroslav Pelikan & Helmut T. ehmann (ed.), 55 vols., (Philadelphia: Muhlenberg and Fortress Press, St. Louis: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, 1955-1986), vol. 34: 139。

參考資料﹕

http://59.120.53.21:8080/ir/bitstream/987654321/143/2/%E8%97%89%E4%BF%A1%E8%80%8C%E7%AB%8B.pdf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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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利普·巴特(Philip Bartel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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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文章翻譯自Philip Bartelt的在線文章「An Excerpt from What is Christianity? by Francis Pieper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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